电子垃圾管理办法出台 私自拆解最高罚50万
日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电子废物拆解将出现“正规军”,而无照经营电子废物拆解的,最高可处罚50万元。
据悉,我国每年约有400多万台电视机、500多万台洗衣机、500多万台冰箱、600多万台计算机及3000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司长樊元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使用原始落后的方式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据了解,非法电子垃圾处理者先从产品中拆下有用的电阻、电容等元器件,再用酸洗提炼出贵重金属,牟取利润,然后将其他元器件不经任何处理随意焚烧或填埋。
在此过程中,电子垃圾里的化学成分会污染土壤、水源、动植物,并最终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樊元生表示,将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治理电子废弃物污染的必然需要。据悉,该《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今后将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和直接填埋的方式,必须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拆解。
从事电子废物的拆解除了依法做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还要对从事电子废物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名录,并进行公布。只有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方可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
而那些未取得经营权的“散兵游勇”将面临灭顶之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没收五金|工具、设备等,还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拒绝现场检查的,则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性抽查和监测1年不得少于1次。
处罚“非法处置电子垃圾”新规 根据《办法》,非法处置电子废弃物将有如下惩罚: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处置过程中如果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且产生环境污染,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绝现场检查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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