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江西家电

江西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2010-08-16 中国家电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投资咨询网讯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印发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江西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江西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间,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购买人需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补贴范围: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类。

  第七条 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确定实施企业。家电回收企业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供销社推荐,家电销售企业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后可分批招标确定回收企业和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从我省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省政府确定,并将确定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交售旧家电。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交售的废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须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电脑须含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空调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冰箱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机须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于旧家电回收当日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新家电。购买人在交售旧家电2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在省内任意选择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购买新家电,每交售1台旧家电可在5个家电补贴种类中任意选择一种产品购买1台新家电。购买人为个人时,凭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军人时凭军官证、士兵证,为单位法人时凭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购买。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交售拆解处理。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合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收取旧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并根据实际交售旧家电数量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按政府确定的拆解价格回收旧家电,同时按规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并于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销售企业申领补贴资金。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将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整理后,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领补贴。拆解处理企业每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将《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补贴资金及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的回收企业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6)注册地在江西省境内。

  第十七条 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回收企业投标书;(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5)回收企业承诺书;(6)实施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措施;(7)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可在家电回收企业中标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中标回收企业应将所有网点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信息汇总成册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统一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备案提供以下材料:(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简介;(2)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3)中标回收企业与分支机构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4)分支机构(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中标回收企业应与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协调小组办公室签订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如未违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全部退还)。同时按照承诺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公布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级;(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6)注册地在江西省境内。

  第二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销售企业投标书;(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资信等级;(6)销售企业承诺书;(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9)拥有特许加盟网店的销售企业,应提供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证明;(10)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统一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中标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协调小组办公室签订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如未违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全部退还)。所有销售网点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要严把进货关,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我省市场。

  第二十六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协调小组办公室签订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10万元(如未违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全部退还),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合理制定不同规格和品种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指导价。指导价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但需要提前15天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会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确定并公布实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商务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积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积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四条 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需求进度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省财政下达数,由各地财政部门先行垫支。

  第四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四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实施步骤

  第四十九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5.1—2010.5.31)为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是成立省级工作机构,研究拟定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布置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2010.6.1—2010.7.1)为工作启动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是招标确定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企业,确定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各市、县(区)成立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工作。

  第三阶段(2010.7.1—2011.12.31)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运行阶段。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确保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五十条 省政府已成立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省供销社为成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各市、县(区)政府应参照省里工作机制,及时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加强监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省发改委负责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和拆解价格,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省环保厅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工信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商务厅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政策进行宣传。

  省供销社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供销社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中标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工作。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委、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异议的补贴信息可到相关部门调取原始凭证审核查阅。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负责家电补贴资金的资金安全。

  第五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同时负责家电运费补贴资金和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的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5举报申诉网络的作用,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关于家电以旧换新的新规定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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